以幫忙“撈人”為由騙取15萬元 犯案男子最終自首
原創(chuàng) · 編輯:遷安信息港 2016-03-15 15:11:51
閱讀:2311遷安信息港消息(編輯:李賀娟)聲稱自己有門路,以能夠幫忙把人從監(jiān)獄里“撈出來”為由,騙取他人錢財15萬元,1月25日,幡然醒悟的楊某到遷安派出所自首,這起騙取他人錢財?shù)陌讣步K于告一段落。
2015年6月初,楊某與鄭某在蘭州安寧區(qū)某車行4S店相識,月底,鄭某的哥哥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被白銀警方刑事拘留。得知這一消息后,楊某稱其認識相關領導,鄭某便委托楊某為其哥哥減輕刑事處罰,楊某答應了此事,并承諾在2015年8月13日之前辦好,在此期間,楊某共收取15萬元的辦事費。2015年11月25日,白銀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鄭某的哥哥有期徒刑1年6個月。接到判決后,鄭某方知被騙,于是多次找楊某質問,但楊某幾番推托后竟然失去了聯(lián)系。
2015年12月15日,鄭某到安寧公安分局報案,接案后,刑偵大隊迅速對犯罪嫌疑人楊某進行上網(wǎng)追逃。
得知自己被立案偵查,在老家遷安的楊某最終醒悟,于2016年1月25日到遷安公安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機關退還剩余13.7萬元贓款,1月26日,楊某被安寧分局辦案人員押解返回蘭州。
以“有關系”為由騙局他人錢財,雖然楊某最終醒悟投案自首,但案件仍值得我們深思。在小編看來,任何以不正當手段、途徑,為自己或他人謀利的行為,都是不可取的。小編希望,任何時候,廣大市民都不要觸碰法律的底線,做出違法犯罪的行為;在面對困難時,市民也不應該產(chǎn)生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解決問題的想法,以免助長不正之風!
線索來源:蘭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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