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鳳銷售侵犯“黑土地”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原創(chuàng) · 編輯:遷安信息港 2014-08-29 09: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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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遷安工商標處字[2014] 49號
??? 當事人:王金鳳? 女? 48歲? 漢族? 初中文化?
????當事人系個體工商戶,注冊號:130283600158671;名稱:遷安市沙河驛鎮(zhèn)金鳳商店;經(jīng)營者姓名:王金鳳;組成形式:個人經(jīng)營;經(jīng)營場所:遷安市沙河驛鎮(zhèn)紅廟子村;經(jīng)營范圍及方式:日用品、煙草制品、文化用品、鞋襪、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有效期至2016年6月18日)零售。
??? 2014年7月25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巡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銷售侵犯“黑土地”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當日,報經(jīng)本局負責人批準,立案調查此案。
??? 經(jīng)查:李紅軍(130421196506120019)于2009年6月7日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黑土地”商標,注冊證號第5487783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雞尾酒;葡萄酒;酒(飲料);含酒精液體;酒精飲料(啤酒除外);清酒;黃酒;食用酒精。有效期自200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李紅軍(130421196506120019)依法享有“黑土地”商標專用權。
??? 當事人于2014年5月15日,從外地來一送貨車上購進包裝上標注“水中月R? 酒精度40%vol? 凈含量4L? 黑土地? 純糧酒? 梨樹縣眾品釀酒廠? 地址:梨樹縣北郊? 電話:13894402233? 2013/05/13”等字樣塑料桶裝白酒60桶,購進價每桶15元,在位于遷安市沙河驛鎮(zhèn)紅廟子村的遷安市沙河驛鎮(zhèn)金鳳商店內銷售?!昂谕恋亍比謽俗⒂谠摪拙瓢b顯著位置,作為該商品裝潢突出使用,與李紅軍(130421196506120019)注冊“黑土地”商標標志近似,容易導致混淆,誤導公眾 。至2014年7月25日被調查時止,共售出上述白酒57桶,銷售價格每桶20元,其余3桶未售出。本局認定,本案違法經(jīng)營額1200元。
???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 1、2014年7月25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在遷安市沙河驛鎮(zhèn)紅廟子村當事人經(jīng)營場所內制作的現(xiàn)場筆錄及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證明了當事人銷售外包裝標注“水中月R? 酒精度40%vol? 凈含量4L? 黑土地? 純糧酒? 梨樹縣眾品釀酒廠? 地址:梨樹縣北郊? 電話:13894402233? 2013/05/13”等字樣白酒的事實;
??? 2、2014年7月25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在沙河驛分局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了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7月25日,當事人共購進標注“水中月R? 酒精度40%vol? 凈含量4L? 黑土地? 純糧酒? 梨樹縣眾品釀酒廠? 地址:梨樹縣北郊? 電話:13894402233? 2013/05/13”等字樣白酒60桶用于銷售,已售出57桶,銷售價格每桶20元,其余3桶未售出等事實;
??? 3、2014年7月25日,當事人提供的其營業(yè)執(zhí)照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了當事人的經(jīng)營資格為個體工商戶,主體資格為自然人的事實;
??? 4、李紅軍提供的“黑土地”商標注冊證復印件,證明李紅軍(130421196506120019)為“黑土地”商標注冊人,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雞尾酒;葡萄酒;酒(飲料);含酒精液體;酒精飲料(啤酒除外);清酒;黃酒;食用酒精,有效期自2009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李紅軍依法享有“黑土地”商標專有權等事實。
?? 2014年8月11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遷安工商標聽告字[2014]49號,告知了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jù)、內容以及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 本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在有效期內,李紅軍(130421196506120019)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內依法享有“黑土地”商標專用權,他人不得侵犯。本案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白酒,與“黑土地”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酒(飲料),為同一種商品。該白酒將“黑土地”三字標注于其包裝顯著位置,作為商品裝潢使用,與李紅軍(130421196506120019)注冊“黑土地”商標標志近似,容易導致混淆,誤導公眾認為是“黑土地”注冊商標白酒,侵害了商標注冊人及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規(guī)定,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白酒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行為。本案調查期間,當事人稱不知道其所銷售的涉案白酒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但不能提供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合法憑證且不能說明提供者。鑒于當事人沒有在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且本案違法經(jīng)營額較小,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具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2.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產(chǎn)生社會危害后果的;”所列從輕處罰情節(jié),決定對當事人從輕罰款。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jīng)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jīng)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jīng)營額或者違法經(jīng)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之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 1、沒收、銷毀侵權白酒3桶;
??? 2、行政罰款6000元。
??? 當事人應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農業(yè)銀行遷安支行任一網(wǎng)點繳清上述款項(戶名:遷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賬號:50716001040007620),到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遷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依法向遷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遷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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