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鄲法院憑一紙“回憶”證明斷房產歸屬案
原創(chuàng) · 編輯:遷安信息港 2012-07-05 09: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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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邯鄲市民焦某兄妹因老人房屋歸屬對峙公堂,又因一紙判決互不相讓,邯鄲法院憑一紙“回憶”證明將房子做了判決,引發(fā)群眾和法律界人士熱議。</p>
<p> 焦海榮和焦振海是兄妹關系,父親焦普于1997年病故,母親郭秀英于2009年病故。焦某兄妹爭議房產位于邯鄲市向陽路2巷9號。1986年9月,當時的邯鄲市房管局頒發(fā)給焦普《私有房產所有證》,證明房子在焦普名下,相對應土地使用證亦在焦普名下。焦某父親1997 年病故后,考慮到母親健在,焦海榮沒有要求分割房屋,2000年,該房屋經審批合格后進行了翻蓋,手續(xù)仍在焦普名下。2007年,由于焦海榮長期照顧其母郭秀英,郭通過邯鄲大川公證處立下遺囑:“將我所享用的房產部分和繼承我老伴的房屋產權份額一并留給我女兒 焦海榮一人繼承。”2009年郭秀英去世后,一場房屋歸屬爭奪戰(zhàn)就此展開。</p>
<p> 焦海榮先行向邯鄲市叢臺區(qū)法院申請分割房產,其哥哥焦振海隨后在叢臺法院立案產權確權,要求老人留下房屋歸其一人所有。法院經一審、二審判決,房屋歸焦振海所有。</p>
<p> 據(jù)了解,法院確認焦振海所有,主要依據(jù)是邯鄲市叢臺區(qū)朝陽實業(yè)公司(原南城大隊)出具一份證明稱:“,向陽路2巷9號宅基地是按照上級有關精神,批給1969年在南城生產大隊上山下鄉(xiāng)知青焦振海的宅基地?!弊C明人為原南城大隊支部委員民兵連長李寶善,原南 城大隊會計周彬。對此證明的真?zhèn)危愂腥嗣衤放沙鏊鴮iT向朝陽實業(yè)公司武書記進行了詢問,在詢問筆錄上武書記稱:“當時蓋章是有兩位原村領導李寶善和周彬簽字,我才給蓋得章,證明材料是李寶善寫的,我沒在證明上寫任何文字,對于證明上的‘情況屬實 ’幾個字誰寫的,我也不清楚?!?lt;/p>
<p> 焦海榮對判決不服,尤其是對法院僅憑一份證明就判定房子歸其哥哥更是百思不得其解。她就此搜集一系列證據(jù)。第一,房屋所在地的叢臺公安分局四季青派出所等五家派出所出具證明,1968年至1975年間,沒有焦振海的戶籍資料,據(jù)此焦振海不是南城大隊的集體成 員,沒有資格在此地分得宅基地,據(jù)她了解政策,1973年,根本就沒有給下鄉(xiāng)知青劃分宅基地的政策。焦海榮說:“既然沒有戶籍更沒有國家政策,那這份證明怎么會能這么寫呢,法院據(jù)此判房屋歸焦振海所有,怎么能站得住腳呢?”</p>
<p> 焦海榮介紹,對于上述質疑,她找過多次法院和朝陽公司均未得到回應。</p>
<p> 此案受到被最高法命名為“中國法官十杰”的陳印田的關注。為此他專門向邯鄲中院寫信表達自己對此案的看法:“一審法院未查明向陽路2巷9號宅基地審批就草率下判,而二審合議庭也不核實向陽路2巷9號宅基地材料,又片面理解物權法,導致該案錯上加錯。審批 宅基地必須經縣、區(qū)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和確認方能認可,朝陽公司(南城生產大隊),有權力審批宅基地嗎?那南城生產大隊的證明怎么能成為法院宣判依據(jù)呢?物權法第17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唯一證明,證書上證明房產在焦普名下 ,應歸原被告父母共有,怎么能成為焦振海自己所有呢?法院一審判決書為何只字不提其母親遺囑公證的事呢?”</p>
<p> 筆者就上述疑問多次向朝陽公司和邯鄲市中級法院求證,均表示查明后將向筆者及時回饋,但是時間已過去近一個月,筆者仍未接到上述兩家單位回復,我們將繼續(xù)關注此案進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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